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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回复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适用范围的复函》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制定、颁布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仅适用于本辖区内中药饮片的生产、销售和检验等”。
具体到监管实践中,各省(区、市)对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适用范围,各省态度表现不尽相同,有12个省说不可以、11省说可以。
12省市明确:执行外省炮规饮片不可在本省经营销售,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山东、四川、湖南、江西、福建、甘肃、内蒙古、宁夏、云南。
11省市明确:执行外省炮规饮片可在本省经营销售,包括广东、贵州、河南、湖北、安徽、江苏、江西、辽宁、陕西、新疆、重庆。
12省市明确:不可以
1、北京市
2、福建省
3、甘肃省
4、湖南省
5、江西省
6、内蒙古
7、宁夏自治区
8、山东省
9、上海市
10、四川省
11、天津市
12、云南省
11省市明确:可以
1、广东省
2、贵州省
3、河南省
4、湖北省
5、安徽省
6、江苏省
7、江西省
8、辽宁省
9、陕西省
10、新疆
11、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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